先贤,主要是指思考个人人生以及思考人类群体生活、试图以此造福全人类的人。
一、生平简介
托马斯·霍布斯(Thomas Hobbes, 1588–1679)是英国近代哲学、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的重要奠基人之一。他一生跨越了英国内战时期和欧洲宗教战争的动荡时代,这些历史背景对他的思想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。以下是对他生平的详细描述:
1、早年生活与教育(1588–1608)
出生时间与地点:霍布斯出生于1588年4月5日,地点是英格兰威尔特郡的马姆斯伯里(Malmesbury)。
出生背景:霍布斯的父亲是当地教区牧师,但由于打架丑闻被逐出教会,霍布斯的成长主要由舅舅抚养。
教育背景:
霍布斯从小聪颖,早年接受古典教育;
1603年进入牛津大学马格达伦学院(Magdalen Hall),主修古典文学,学习拉丁语、逻辑、修辞学等;
牛津时期他接触的是经院哲学和亚里士多德体系,但他后来批评这些思想过于抽象和空泛。
2、私人教师与欧洲游历(1608–1630)
毕业后成为私人教师,担任贵族家族卡文迪什家(Cavendish family)子弟的导师;
这个职位让他进入英国贵族圈,并有机会访问欧洲大陆,与许多著名学者、科学家建立联系。
欧洲游历(三次重要旅行):
第一次:1610年前后,访问法国、意大利等地;
第二次:1629–1631年,深入法国与欧洲大陆学界交流;
第三次:1634–1637年,这次旅行最重要,他在巴黎结识了伽利略的支持者和笛卡尔等人。
霍布斯在游历中接触了自然科学、几何学和机械论哲学,这对他后来的政治哲学影响深远。
3、思想成熟与《利维坦》的写作(1630–1651)
1630年代开始系统研究政治哲学与伦理学,认为要用几何学般精确的方法来建立人类社会秩序的理论。
1640年出版《论公民》(De Cive),奠定他契约论政治思想的基础。
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,霍布斯因支持王权而遭到清教派威胁,逃亡法国,在巴黎流亡11年。
《利维坦》的创作与出版:
1651年出版《利维坦》(Leviathan),是他最著名的政治哲学著作,也是伦理与国家权力理论的集大成者。
他主张个人出于对死亡的恐惧与对和平的渴望,通过契约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主权者;
强调国家(利维坦)的必要性,以避免“自然状态”中的混乱。
《利维坦》出版后,因其政治与宗教观点受法国王室与教会不满,霍布斯不得不返回英格兰。
4、晚年生活(1651–1679)
回到英格兰后,霍布斯在卡文迪什家族的庇护下度过余生,继续著述和争辩。
虽然政局变化,他一度遭清教徒与保皇派双方怀疑,但他始终坚持自己的理性政治立场。
晚年著作与活动:
1655年和1658年:出版《论体》(De Corpore)和《论人》(De Homine),构建他完整的“人—社会—国家”三部曲哲学体系。
翻译经典:他晚年还翻译了《伊利亚特》和《奥德赛》,用十六世纪风格的英语诗体表达。
与教会和其他哲学家论战:尤其与英国国教会、笛卡尔主义者有激烈争辩。他也受到很多神学家的批判,甚至差点被起诉为异端。
5、去世(1679年)
1679年12月4日去世,享年91岁,算是非常长寿。他死于中风引起的疾病。
葬于德比郡的哈德威克(Hardwick Hall),他长期生活的地方。
6、霍布斯的历史地位
契约论的奠基人之一:与洛克、卢梭并称西方契约论三大代表。
现代国家理论的开创者:强调国家主权统一、法律至上、以人性为基础构建国家合法性。
伦理思想转折人物:从以神或善为基础的传统道德,转向以“理性自利”为基础的世俗伦理。
科学精神的实践者:将自然科学的方法引入哲学和政治领域,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交汇的重要人物。
二、伦理思想
1、人性论基础:人是自利的、趋利避害的生物
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建立在人性观之上。他认为:
人性本质是自私的:人类行为的根本动因是自我保存和欲望的满足。
人趋利避害:人追求快感、逃避痛苦,这种自然的心理机制驱动着人们的一切行为。
理性工具性:人的理性不是道德理性,而是计算利害得失的能力,是服务于欲望的工具。
因此,在自然状态下,每个人都为了自身利益而行动,导致一种“人人为敌”的状态。
2、自然状态与道德的起点
在霍布斯的设想中,如果没有国家和法律约束,人类将处于“自然状态”:
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:每个人都拥有对一切的权利(即“自然权利”),为了生存与安全,人们互相争斗,结果是“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”(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)。
生命充满危险:霍布斯著名地描述自然状态下人的生活为:“孤独、贫穷、肮脏、野蛮且短暂”(solitary, poor, nasty, brutish, and short)。
这种状态是非道德的,但却是伦理的出发点。因为在自然状态中,人的理性会促使他寻求避免冲突、寻求和平,从而产生“自然法”。
3、自然法(Laws of Nature):伦理规则的来源
尽管霍布斯否定人有天然的道德善性,但他仍然提出了一套“自然法”体系,这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伦理法则。
霍布斯的自然法主要有三条:
寻求和平,自保为首:人应当努力追求和平;但在和平无法实现时,有权使用一切手段保护自身安全。
放弃部分自由,以获得安全:每个人应当愿意放弃某些自然权利,只要别人也愿意这样做,这样才能建立和平秩序。
遵守契约:人必须履行自己所作的契约,这是社会秩序的基础。
自然法是理性推导出的行为规范,但它并不具有强制力,除非有外在的权威(即国家)来保障。
4、社会契约与国家权威:道德义务的实现机制
霍布斯认为,要从“自然状态”的混乱中走出,人必须通过理性的选择达成契约:
社会契约:个体同意放弃部分自然权利,将权力交给一个共同的权威(主权者),以换取和平与安全。
主权者(利维坦):契约所产生的国家权力是不可分割、至高无上的,其法律与命令构成真正有约束力的道德义务。
在霍布斯看来:
“正义,就是履行契约。” ——《利维坦》
因此,道德义务的真正基础,不是人的内心良知或天赋理性,而是建立在契约和权威之上的社会结构。
5、霍布斯伦理思想的特点与意义
特点:
功利主义倾向:伦理的核心是利害计算,道德行为是以“自保”和“和平”为目的的理性选择。
契约论伦理观:道德规则的合法性来自“契约”,不依赖于先验的道德本质或宗教规范。
伦理与政治一体:霍布斯认为政治秩序是伦理义务的前提,道德只有在强权保护下才能成立。
意义:
霍布斯开创了现代契约论伦理思想,为洛克、卢梭等人奠定基础;
他的伦理理论对现实主义政治哲学、法治理论有深远影响;
同时,他也是将伦理从宗教道德转向理性世俗的先驱之一。
三、主要著述
1、政治哲学三部曲(“霍布斯体系”的核心)
这三部作品构成了霍布斯完整哲学体系的核心,依次探讨“自然”、“人”与“国家”:
1.《论体》(De Corpore, 1655年)
内容:探讨自然哲学与逻辑基础,提出一种机械论的宇宙观;
特色:受伽利略与欧几里得几何学影响,强调科学和逻辑方法。
2.《论人》(De Homine, 1658年)
内容:研究人的感知、语言、欲望与理性,为政治理论奠定心理与生理基础;
特点:提出“人趋利避害”的行为规律,人类本性是自利的。
3.《论公民》(De Cive, 1642年)
内容:最早的政治哲学系统阐述,探讨社会契约、自然法与国家主权;
地位:是《利维坦》的前身与雏形。
2、代表作:《利维坦》(Leviathan, 1651年)
全名:《利维坦,或教会与国家的内容、形式与权力》
内容:详述自然状态、人性、自我保护、社会契约、主权国家、宗教与政治的关系;
结构:分为四部分:
人之本性(Of Man);
国家(Of Commonwealth);
基督教国家(Of a Christian Commonwealth);
黑暗王国(Of the Kingdom of Darkness)——批判教会腐败。
影响:奠定近代政治哲学基础,被誉为“现代国家理论的开山之作”。
四、经典名句
1. “人的生活是孤独的、贫穷的、肮脏的、野蛮的且短暂的。”
"The life of man [in the state of nature] is solitary, poor, nasty, brutish, and short."
—《利维坦》第13章
解释:霍布斯在描述“自然状态”下的人类生活时,强调没有法律、政府或秩序的情况下,人与人之间充满猜疑、竞争和暴力。这个句子成为对无政府状态最深刻的批判之一。
2. “在没有共同权威的情况下,契约毫无约束力。”
"Covenants without the sword are but words and of no strength to secure a man at all."
—《利维坦》第17章
解释:霍布斯强调,只有在主权国家的强制力之下,道德或契约才有实际效力,否则只是空谈。
3. “人是人的狼。”
"Man is a wolf to man."
(拉丁文:Homo homini lupus,在霍布斯文集中引用古典来源)
解释:虽然不是霍布斯原创,但他非常认可这句古罗马谚语,作为对人性本自利、自保、不可信任的总结。
4. “正义就是履行契约。”
"Justice is the keeping of covenant."
—《利维坦》第15章
解释:霍布斯将道德义务还原为契约义务,即“道德”的根本基础是人对承诺的履行,而不是内在的善恶判断。
5. “自由即不受阻碍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。”
"Liberty is the absence of external impediments."
—《利维坦》第21章
解释:霍布斯对“自由”的理解是消极自由,即只要没有外部强制力限制,人就可以自由行动,不涉及“内在目的”或“道德判断”。